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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者通過朋友開的中介買了一處房屋,但交完房款後賣方就『消失』了,致其權益無法實現。購房者遂將賣方及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房款、中介費並賠償損失。河東區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訴爭房竟是一間違章建築,於是認定雙方所簽買賣合同無效,由於雙方均有過錯,遂判決賣方返還原告購房款1.8萬元,中介方返還原告中介費100元,駁回原告賠償損失的訴求。
市民顧某訴稱,其朋友施某曾於2006年在其經營的一家中介門口貼了一則售房信息,注明出售位於本市河東區的一處房屋,標價2萬元。顧某看後准備購買該房。2006年11月1日,顧某與售房者餘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餘某自願將該處房屋有償轉讓給顧某,產別為違章,經雙方協商後價款定為1.8萬元,顧某於當日將全款交與餘某。餘某及其妻呂某和顧某分別在協議上簽字按押,證人施某簽字。據顧某稱,交完房款後就找不到餘某了,房子也一直在餘某的控制之下。為此,顧某走上法庭,起訴要求餘某夫婦返還購房款1.8萬元,施某負連帶責任;賠償購房款利息損失400元;施某返還中介費100元。成訟後,被告餘某夫婦未出庭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被告施某辯稱,認可顧某所述事實過程,但其並沒有介入雙方簽合同、交錢的事,所以不同意承擔責任。施某亦未提供證據。法院經審理另查明,一份1980年9月19日天津市河東區違章建築使用證載明,涉訴房屋系違章建築,且經審查處理完畢,暫准保留使用,不得轉讓過戶。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餘某、呂某返還1.8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利息損失一節,因雙方均有過錯,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施某承擔連帶責任一節,因施某並未取得該筆款項,故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施某返還中介費100元一節,被告施某表示同意,予以照准。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結合上述判決結果,承辦此案的法官進一步介紹說,原、被告就違章建築達成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餘某、呂某共同出售違章建築,而原告顧某明知是違章建築仍與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以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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