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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發生追尾後,司機互相指責發生糾紛,進而動手廝打,結果致一方全身多處受傷,交通意外由此昇級為刑事案件。日前,傷人司機及其同車岳父均因犯有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今年6月1日21時許,蘇某酒後駕駛一輛銀灰色豐田皇冠轎車行至本市河西區洞庭路與黑牛城道交口時,與劉某駕駛的吉普車發生追尾。後劉某及其岳父胡某因此事與蘇某發生糾紛,進而廝打起來。其間,劉某用拳猛擊蘇某臉部,並與胡某一起用腳踢踹蘇某的臉部和身體,致其全身多處受傷。胡某之女報警後,民警趕至現場將劉某、胡某帶至公安機關,後經進一步偵查成案。經醫院診斷,蘇某胸部、肋骨、面部、上頜骨均受傷,且上頜骨骨折、胸部的損傷程度均已構成輕傷。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劉某、胡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劉某曾於2007年9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故此次在判決劉某有期徒刑10個月的同時,撤銷原判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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