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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擔任某門窗有限公司業務員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103萬元用於經營自己的生意,結果虧本無法償還佔用款。案發後,該男子潛逃,警方及時抓獲嫌疑人。
姚某是薊縣人,已在西青區某門窗有限公司當業務員多年。2005年9月1日,姚某代表公司與某建築企業簽訂了358萬元的門窗合同,雙方協議及時供貨付款。初期,姚某及時向公司回款。2006年12月,姚某已多日未向公司回款。12月底,門窗有限公司老闆找到某建築公司負責人索要103萬元欠款,某建築公司負責人拿出姚某簽寫的收款條,稱已結算完全部門窗款。門窗公司老闆給姚某撥打手機,手機關閉。後門窗公司老闆到公安西青分局經偵支隊報警。經警方縝密工作,獲取姚某躲藏在河北省泊頭市某賓館的線索。2008年10月7日,辦案民警在泊頭市抓獲姚某,繳獲一輛桑塔納轎車。經審訊,姚某供認了利用職務便利條件侵佔公司103萬元的事實。姚某稱,他在當業務員期間,已在河北省東光縣做生意,由於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無法償還侵佔款項。
目前,姚某已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