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獲悉,本市擴大5年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補發、換發范圍。自10月20日起,臺灣居民在大陸期間因證件遺失、損毀或有效期屆滿、簽注頁即將用完等申請補發、換發《臺胞證》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可受理、審批並簽發5年有效《臺胞證》。
臺灣居民所持《臺胞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換發: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2.簽注頁即將用完的;3.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臺灣居民所持《臺胞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補發:1.遺失、被盜的;2.證件損毀的;3.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後發放新證。
臺灣居民須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允許任何中介機構或中介人代辦;按有關規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各項材料,無論批准與否一律不予退還。如本人需要,請在遞交申請前復印留存;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入境證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