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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將兩件皮衣交由快遞公司郵寄,不想寄到後,包裹卻空空如也。該市民為此與快遞公司對簿公堂,索賠損失。快遞公司卻以快運單上寫明未保價物品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為由進行抗辯。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標准有違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由此判決快遞公司承擔80%責任,賠償市民7328元。
去年11月21日,市民何某將一件包裹交給一家快遞公司的和平分部郵寄至浙江。據何某稱,其原本在包裹中放了兩件皮衣,但包裹送到後空空如也,收件人為此拒絕簽收。後何某找到快遞公司多次協商賠償問題,均未得到解決。何某遂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直接經濟損失9160元。
庭審中,被告快遞公司辯稱,貴重物品必須保價,原告沒有保價,應該按照快遞單上契約的標准,即『未保價的物品,按運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進行賠償。並稱,原告提供的皮衣發票是後補的,不認同其價值,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後查明,上述皮衣運費為『40元』,付費方式為『到付』。快運單正面印有『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並接受背面的契約條款!重要物品務必保價』,其背面印有《契約》共計11條,其中第5條第(2)項為:『未保價的物品,按運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快遞公司的業務員任某取走紙箱、填寫快運單,該公司事實上郵寄了原告何某的郵件,所以雙方的郵寄服務合同關系成立。因《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未保價郵件只負限額補償責任,而未對丟失郵件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快遞公司在接受郵件後未對內件進行查驗,也未要求原告何某填寫快運單、進行保價等事宜,在郵件被遺失這一事實中存在過錯,故應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快運單背面關於未保價物品賠償標准的規定有違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綜上,快遞公司在郵件的收、轉、寄過程中將郵件遺失,未盡到合同義務,應賠償何某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但鑒於何某在交寄過程中未填寫快運單及要求保價,亦存在過錯,應當減輕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關於認定快運單上未保價物品賠償標准無效的問題,本案主審法官解釋說,根據《合同法》規定,除必須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因快運單背面『契約』為格式條款,其第5條第(2)項的規定有違公平原則,屬於不合理、不正當地排除原告的主要權利,免除了被告的部分賠償責任,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不能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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