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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們是紅橋區一號路歐瀾家園二期的業主。根據當初所簽訂的購房合同,開發商翰昇置業(天津)有限公司應在2008年9月30日前交房。我們業主於10月10日收到開發商通知,要求業主於10月15日前辦理入住手續,並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簽訂入住協議書。
然而,當我們與開發商聯系時纔得知,小區的水電仍未入戶,歐瀾家園的工作人員稱:『誰辦理入住,誰自行接水電入戶。』因其不符合合同中所規定的入住條件,我們部分業主拒絕辦理入住手續。
開發商如此做法,令我們廣大業主十分不解。合同約定9月30日前開發商應向業主交房,而業主10月10日纔接到入住通知。更讓廣大業主不能接受的是,小區水電沒有入戶,開發商怎能強行辦理入住手續呢?我們要求翰昇置業(天津)有限公司嚴格執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維護我們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歐瀾家園二期部分業主
自來水尚未入戶
記者10月14日來到了歐瀾家園,看到還有很多業主聚集在歐瀾家園辦理入住手續的樓門前。據記者了解,大部分業主雖接到通知,但還沒有辦理入住手續。
記者進入6號樓3門2樓一家正在裝修的住戶中。據這家主人介紹,剛開始裝修時沒有水、沒有電,是自己在小區內的工程隊接的工業用電,前兩天正式電纔接通。目前,水還沒有接通,如用水只能在小區內的一個公用水管接水。當記者問為什麼水電都沒有接通就辦理了入住手續,這家主人表示:孩子結婚急用房,沒有辦法。
通知日期晚於辦理日期
此後,記者又采訪了一位姓李的業主,他提供給記者一份《入住通知書》,《入住通知書》中的落款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而業主李先生又拿出了該信的信封,記者看到信封後郵戳的日期是10月9日。
李先生告訴記者:『我是10月9日接到通知的。我們當時買房子,合同上寫著2008年9月30日辦理入住手續,可我們10月份纔接到通知,開發商不違約嗎?開發商如此寫日期,明顯是在推卸責任。當時我電話聯系到了歐瀾家園辦理入住手續的工作人員,詢問水電有沒有接通,有關工作人員還委婉地解釋了水電尚未接通的原因,但業主可以提前入住。隨後我再聯系他們詢問情況時,工作人員就以不知情為由拒絕回答了。』
李先生表示:『通知書上第一句就寫明2008年9月30日開始辦理入住手續,但我們大部分業主都是10月9日到10月10接到的通知,開發商這麼寫,就是想掩蓋延期入住的事實。』
業主質疑《入住協議書》
接受采訪的業主們對《入住協議書》上的條款也提出了質疑。《入住協議書》第二條款是這樣寫的:『乙方入住前,應向甲方交納入住保證金5000元作為水(施工臨水6.2元/噸)、裝修、入住費用、采暖費等之預付,該保證金在正式辦理入住手續時結算。』
就這一條款,業主們的觀點是:現在自來水都沒有入戶,業主沒辦法裝修,小區根本不具備入住條件,開發商憑什麼強行要求業主辦理入住手續。
《入住協議書》第三條款中注明:『乙方入住房屋後,即放棄對甲方《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逾期和超過期限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責任追究。』
就這一條款,業主們認為,這是『霸王條款』。開發商拿不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就說明小區不夠入住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強行要求業主入住,還讓業主放棄追究其違約責任,放棄維權權力實在是太不講道理。
開發商承認不夠入住條件
隨後,記者找到了歐瀾家園辦理入住手續的工作人員進行采訪。有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是開發商的委托代理商天津浩地房地產有限公司的,開發商讓他們怎麼辦理他們就怎麼辦理。
記者通過電話輾轉找到開發商的項目負責人王經理,王經理表示,現在辦理入住手續是應一些急於入住的業主的要求,記者詢問王經理正式水何時接通,王經理表示幾天內就能接通。記者又詢問王經理是否有《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王經理表示正在辦理之中,何時辦理下來還不好說。對於許多業主拒絕辦理入住手續的要求,王經理表示他們將按購房合同向業主支付在辦理下來《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等證件之前時間的違約金。
『霸王』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
新建商品房沒有辦理《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能否交付使用?對此問題,記者諮詢了天津市建設委員會房地產管理處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在《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於是記者查詢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其中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針對開發商出具的《入住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的劉鎮亞律師。劉律師說:歐瀾家園的開發商在沒有領取到《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的前提下,向業主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做法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入住協議書》是無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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