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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充江蘇某投資公司副總經理,編造能為某公司融資2~3億元的謊言,騙取現金1.65萬元及40萬元匯票。其後,該男子偽造印章,利用另一公司將匯票兌現後揮霍一空。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男子犯票據詐騙罪及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5萬元。
被告魏某於2006年1月經人介紹,與天津開發區某房地產經營代理公司副總經理劉某相識。魏某冒充江蘇某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該公司已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謊稱能為劉某公司融資人民幣或港幣2億元至3億元,『幫助』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問題,騙取劉某信任。
同年2月17日,魏某以江蘇投資公司名義與劉某公司簽訂了融資協議書。同年4月3日,劉某按照魏某所提要求,將出票人為天津某投資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天津某電子有限公司的40萬元人民幣承兌匯票,及上述單位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作為該融資款項的保證金一並交給魏某派來的王某,王某後將該匯票交給魏某。
為防止該款流失,劉某要求魏某在第一筆融資資金引進前,不得將該人民幣40萬元承兌匯票兌換或轉讓,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書面承諾書。隨後,魏某偽造收款人天津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單位財務章及法人代表個人印章,在該匯票背書後加蓋印章後,讓王某冒充該電子公司代表人兼收款人,介紹給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讓該公司幫忙為其貼現。後該公司在山東某銀行將該4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後全部交給魏某。魏某將該款全部非法佔有,並揮霍一空。
之後,魏某在被害人劉某多次催促其融資的情況下,仍編造謊言予以搪塞、推脫,假意承諾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融資事宜辦理完畢,並保證將融資款轉到天津某銀行賬戶內。魏某始終不能兌現承諾,劉某得知上當受騙,遂將魏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此外,在2006年6月中旬,魏某還編造為融資人員購買手機的謊言,讓劉某分兩次將1.65萬元現金匯入魏某的銀行卡內,魏某收款後將該款揮霍。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魏某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兩罪並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5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魏某於今年3月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准確,量刑適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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