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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以『培訓學員、安排就業』為名創辦公司,先後與48名學員簽訂『民航地勤、空勤就業協議』,收取每名學員3至10萬不等的學費,累計騙取學費175萬餘元。經公訴機關指控,東麗區人民法院最終判定兩人犯詐騙罪,判處主犯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71萬元。
據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和呂某在北京注冊成立北京華北翔宇航空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2005年12月1日,翔宇公司在天津注冊成立分公司,負責人為呂某。
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11月9日期間,王呂二人以公司能安排就業為名,以虛假的招生簡章,先後與48名被害人簽訂『民航地勤、空勤就業協議』,收取每名學員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學費,累計達175.4萬餘元。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王某改名並失蹤。2007年6月12日王某被遼寧警方抓獲後移送天津警方。
翔宇公司所收175.4萬元學費,支付學員退費33.8萬元,代招費47萬餘元,房租70餘萬元,購車27萬餘元,餘款因公司賬目混亂,無法查清。
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呂二人以虛構事實騙取他人合法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要求法院判處二人詐騙罪。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王某辯稱自己沒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故意,只是由於經營不善沒能履行合同條款。呂某的辯護人也稱招生簡章中雖有虛假成分,但廣告行為有虛誇成分不能就此認定虛構事實,應以雙方訂立的就業協議為准。而就業協議中明確規定是安排見工面試,並不是承諾安排工作。因此翔宇公司在成立之初並無詐騙他人錢財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法院經查認定被告人的辯護缺乏依據。呂某作為總公司的股東之一,在天津開展業務,並一手操辦多個項目,他明知公司的運營模式和運營能力,仍伙同王某與被害人簽訂協議,騙取對方錢財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最終判定王某為詐騙罪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71萬;呂某屬從犯,判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處罰金7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