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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沈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的瞿兆玉,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被提起公訴。記者20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瞿兆玉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據悉,瞿兆玉今年60歲,在擔任沈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為使公司能夠通過農業部申請上市,向農業部財務司司長孫鶴齡提出請托,最終使不符合標准的公司獲准上市。為表示感謝,在該公司股票上市後,瞿兆玉於1996年8月6日為孫鶴齡(已判刑;二中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8年有期徒刑)購買了共計10萬股的內部職工股份,致使孫鶴齡獲得股票差價款共計75.44萬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瞿兆玉身為沈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使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公司能夠獲得上市批准,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出售內部職工股的方式,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自願認罪,認罪態度好,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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