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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民政局獲悉,本市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從2008年起在現行標准基礎上分別提高。
無工作單位殘疾軍人、傷殘民兵民工的傷殘撫恤金、地方生活補助費標准;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金標准;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准;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還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准;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區縣光榮院集中供養的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以上這些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今年都提高。
另外,從現在開始,簡化優撫對象申請定期撫恤定期補助的程序。由原來必須經市民政局審批改為各區縣民政局審批即可。
享受定期撫恤人員的條件:1.無生活收入、無勞動能力(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或因身體殘疾無法靠自身勞動生存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撫養人(撫養7年以上)。對雖有收入,但收入低於本市定期撫恤標准的,按標准為其補齊差額部分。2.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在學或殘疾(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3.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弟妹。4.無工作和生活收入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烈士配偶再婚,繼續履行贍養撫養義務,可根據其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和其他具體情況,視情況給予定期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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