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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斷供風波、杭州萬科購房者砸樓事件、深圳首個全額補差價樓盤『桑泰丹華府』的做法、北京首起房屋降價索賠案開審……近期,樓市一系列事件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那麼,斷供、砸樓的業主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高價購房者要求退房或補償差價是否有法律依據?新報記者采訪了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米娜。
斷供:銀行百分之百勝訴
新報:深圳斷供潮事件中,業主選擇斷供會對自己造成什麼影響?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斷供業主會不會被宣布破產?
王米娜:業主斷供必然會導致大量不良貸款或者壞賬,銀行就會減少按揭貸款授信額度。作為貸款業主,他們個人的信用也會留下污點,對個人未來生活及商業活動將產生許多障礙,以後再辦理貸款甚至信用卡,都將不被批准。
另外,業主斷供將承擔相應的違約法律責任,銀行將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判令業主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並承擔訴訟費。這類案件,銀行基本上百分之百能勝訴。判決生效後,業主不能償付的,銀行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業主的房產,因此發生的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也將由業主承擔。
斷供業主成為訴訟的被告,失去現有房產,這是第一個後果。如果拍賣房產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上述費用,銀行或者承擔了擔保責任的開發商有權利繼續向業主追討尚未還清的款項。如果之後銀行或開發商發現業主有其他資產,還可以向法院提出對這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用以償還剩餘的欠款。
房價跌要退房:無法律依據
新報:高價購房者因為房屋降價而要求退房,是否有法律依據?
王米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格圍繞供需存在正常的上下波動,這是經濟規律的體現。反映到我國法律規范上,只要開發商與先行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他們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風險自擔。
《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沒有降價退房的約定,那麼要求退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補差價:屬買賣雙方商業行為
新報:深圳一樓盤提出全國首個全額補差價措施引起廣泛爭議,從法律角度該怎麼看?
王米娜:購房戶是沒有權利要求補償差價的。當然法律也不禁止購房者就『補差價』問題和開發商協商,更沒有禁止開發商拿出錢來給予補償。只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簽訂了補充協議,這種契約也受法律保護。
開發商補差價的行為屬於開發商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他們有權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無論是提高還是降低),對於降低商品房銷售價格給部分先行購房者造成的不利影響,開發商無義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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