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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4萬餘元購買的加長林肯轎車的行車證上,明明寫著該車是2004年出廠的,但在過戶時卻被檢出系1999年出廠。5年的『誤差』引發了一起官司,購車者一怒之下將賣車者告上法庭,要求補償其差價款。昨天上午,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在認定賣車者存在過錯的同時,也認定買車者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於是,對於產生的近10萬元差價,法院判決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買車人只拿回了近5萬元。
2006年5月,作為合作伙伴的段某和王某,購買了劉某所有的黑色加長林肯轎車一輛,價格為54.5萬元。當日二人即將全款交付劉某,而劉某也將車輛及其相關證件交付段某和王某二人,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行車證表明,該車系2004年出廠。但次日辦理車輛所有人變更登記時,經警方機動車管理部門查驗,該車系1999年出廠。由於存在問題,該車的過戶一度非常麻煩。直到2006年9月,該車的所有權人纔變更為段某。
行車證上明明寫著是2004年出廠,卻被查驗出實為1999年出廠。段某和王某於是對劉某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涉訴車輛的所有人應當對『該車系1999年出廠,而非如行駛證上標明的2004年出廠的事實』明知。現在被告不能證明已將此明確告知原告,而且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被告在賣車過程中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同時,法庭認定,二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
二原告購買該車時的價款與鑒定價格產生差價9.7萬元,二原告還因鑒定而支付費用4000元。對此,二原告和被告應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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