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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報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
報告制度在許多法律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有比較完善的規定,甚至規定報告必須在多少小時內進行。但『三鹿事件』中有關方面恰恰沒有實行這個制度。
針對這一問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特別重申了報告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草案還明確指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按照草案規定,重大事故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如果涉及兩個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責任調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草案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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