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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1月1日起,本市將執行《天津市價格監測管理規定》。根據規定,本市將對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務實施價格監測:糧、油、肉、蛋、菜等農副產品;鋼材、有色金屬等工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汽車等機電產品;油脂油料等主要進出口商品;家用電器等日用工業消費品;醫療、教育等服務;客運、貨運等交通運輸服務;房屋、土地;國家和本市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對價格監測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價格監測信息資料不得非法使用。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拒報、遲報或者偽造價格監測信息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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