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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的通知》,凡是本市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都可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到醫療補助,本市保障殘疾軍人醫療待遇不降低。
本市規定:殘疾軍人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設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殘疾軍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的6.3%逐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含在農村和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逐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各區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在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預算安排。
本通知實施後,殘疾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2013年3月1日以前辦理退休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應為2008年3月1日至退休時間。2013年3月1日以後退休的殘疾軍人,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的,單位應補足所差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單位不再補足所差繳費年限。本通知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個人賬戶自2008年3月1日起取消,原賬戶餘額由個人自主支配。
殘疾軍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保障殘疾軍人醫療待遇不降低。醫療補助資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比例籌集。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籌集,無工作單位的由同級財政負擔。市財政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逐年核定市級補助資金額。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同時參加大額醫療,參保所需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列支。
殘疾軍人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報銷;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及個人按比例報銷後的自付部分,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20萬元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資金按規定比例報銷,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據悉,殘疾軍人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本市將嚴格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和藥品目錄審核支付。殘疾軍人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規定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將由殘疾軍人補助資金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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