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趙某在明知某婦女患有精神病的前提下,三次強奸該婦女。法院判決趙某行為構成強奸罪,處以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趙某是東麗區一名農民。2007年5月某日,趙某在明知被害人林某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在其暫住處東麗區華明鎮范莊村強行將林某奸淫;2008年4月某日,趙某酗酒後,又一次奸淫林某;同年5月7日8時許,趙某酗酒後,騎車再次竄至上述地點,威脅有精神病的林某,並強行將林某奸淫,後被林某侄子發現並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強行與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婦女發生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幼女、精神病婦女、嚴重癡呆婦女仍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她們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奸罪。依據《刑法》第236條一款、第64條的規定,判決趙某強奸罪,處以有期徒刑六年。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