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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樓卻欠200萬物管費
房屋水電還沒通,就要以每平方米38元的『天價』支付物管費。市民盧先生7年來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又再審之後,被判交拖欠237萬多元的物業管理費。16日,他與物業公司在由天河法院執行局主持的調解未果後,決定向最高檢申請提起抗訴。
拖欠物管費官司打7年
1996年,盧先生向廣東粵海建設開發公司(下稱『開發商』)購買位於廣州市先烈路的粵海凱旋大廈三、四層及首層商鋪等物業,雙方約定開發商於1997年3月30日之前交樓。
因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間內交樓。1997年10月,盧先生為了能盡快投入使用,經開發商同意,決定先進場裝修。直到1998年9月8日,盧先生纔收到收樓通知。
盧先生表示,收樓之後一直無水無電、無法使用。直到7年後的2004年11月,開發商纔將上述物業真正交付給盧先生使用。
2001年3月,粵海凱旋大廈的物業管理方廣州粵華物業有限公司(下稱『粵華公司』)將盧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交納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間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雙方對此爭議很大,物業公司認為,從盧先生進場裝修即1997年10月開始就應該收物管費,但盧先生認為,2004年11月,開發商纔將上述物業真正交付給他使用,收樓前的物管費不該他交。
7年來,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又再審。
法院審理後認為,1998年9月8日,盧先生收到了收樓通知,而在此日期前,盧先生就已進入爭訟房屋進行裝修,『裝修視為收樓』,因此應該要交物管費。但在1998年9月8日之前,考慮到當時開發商沒有提供完善的水電等設施,盧先生並沒有完全享受到業主的權利,因此物管費也不該從1997年10月開始計算而應該從1998年9月8日開始計算。
2008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令盧先生支付1998年9月8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兩年多的物業管理費以及滯納金等一共高達237萬多元。
業主質疑管理費定價
上周四,雙方來到天河法院執行局協商執行事宜,盧先生還是覺得,沒收樓就要交200多萬的物管費很冤:『這棟樓現在水電都通了,每平米只要6塊多錢的物管費;以前沒水沒電,定價卻是每平米38元?這種「天價」物管費既沒有合同依據,事先也未經過我的認可,甚至沒有物價主管部門的核准,它是憑什麼制定出來的?』盧先生還說,為什麼沒水沒電的房子也能算交樓,也要收物管費?
物業公司則表示,物管費數額一點都不讓步,希望法院按照判決書執行。
律師:業主交了物管費再告開發商
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王雲松律師表示,當前,關於物業管理費的糾紛很多,像這樣『天價』的卻很罕見。市民從買樓後,物管費的定價往往是物業公司一方說了算,有的小區成立不了業主委員會,連個和物業公司『叫板』的機構都沒有,業主只能吃啞巴虧。
另外,開發商交樓時即使水電設施沒做好,物業公司仍會照收物管費,就算業主鬧上法院,法院也只能表示,拖欠的物管費要交。至於開發商設施不齊備,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業主交了物管費之後再去告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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