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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
擾亂社會治安罪不成立
法院認為,經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成立,予以確認,但《刑法》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本案而言,五被告的犯罪事實並無上述行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等及其所組織的『移民』參考、替考學生,均積極追求的是在天水高考秩序的正常進行下通過隱秘的參考、替考,取得較好的成績,以達到考取大學入學資格的預期結果。同時2008年天水高考中,將『移民』參考、替考學生清理出場後,高考正常順利進行,並未發生任何考場秩序被擾亂甚而『無法進行』的情況,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不成立。
法院宣判
5被告各領其刑
10月30日,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鑫與霍繼剛、王夢義、趙曉峰分別共謀或接受委托後經其辦理虛假的戶籍手續或使用他人提供的偽造戶籍資料,為28名山東籍考生和2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天水籍考生辦理了高考報名手續,從而使該部分考生非法取得考試資格,參加了高考。審理後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成立,應予確認。據此,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高考制度及考生高考權利不被侵害,對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多少,作用大小,法院公開審理後於10月30日對本案涉案人員以徇私舞弊罪作出一審判決。
五被告簡介被告蔣鑫,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甘肅省天水市人,漢族,大學文化,捕前系天水市第六中學教師,無前科。2008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天水市麥積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霍繼剛,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山東省陽谷縣人,漢族,大專文化,捕前系山東省陽谷縣農業局副局長,無前科。2008年7月2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逮捕。
被告趙曉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無前科。2008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刑拘,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魏成甲,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山東省陽谷縣人,漢族,拘留前系山東省陽谷縣第一中學教師,無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麥積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張玉茹,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山東省陽谷縣人,漢族,高中文化,拘留前系陽谷縣某廠下崗工人,系被告霍繼剛之妻,無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麥積區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