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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出臺房地產新政出臺一周後,各地具體救市措施陸續出臺,天津最先拿出了市民最為關心的普通住房標准。
昨日,天津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四部門,聯合制定出臺支持居民購房的8項政策措施。除了減免住房交易稅、鼓勵個人住房貸款等與國家及上海市相似的具體措施外,天津市出臺的細則中還一步到位地調整了普通房價格標准,並放寬了還遷安置房上市的條件。
除了與國家步調一致的減免交易稅收和鼓勵住房貸款措施外,天津細則的第四條還明確調整了普通住房價格標准。根據天津市住房價格變動情況,天津市普通住房標准調整為:容積率大於1.0、單套建築面積小於144平方米、低於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的商品住房。
據天津中原投資顧問部2007年底測算,2007年天津市商品住宅全年成交均價約5948元/平方米。照此推算,天津2007年度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約為7137元/平方米。
調整後的天津市普通住房價格標准,將更多住房納入享受普通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天津細則還規定,對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超過5000元的區縣,按實際測算價格為准;對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低於5000元的區縣,仍按5000元價格標准執行。
此外,天津細則的第五條還放寬了還遷安置房上市條件。該條細則明確:『用於拆遷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即可上市交易,購房人已領取《房地產權證》並注記准許上市轉讓日期的,隨以上政策進行調整。』而上海現行政策則規定,用於拆遷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並注記准許上市轉讓日期的,隨以上政策進行調整。』而上海現行政策則規定,用於拆遷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天津細則的第六至第八條均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細則中還調整了經濟適用房開發稅收政策。對實行查賬征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濟適用房所得稅預計利潤率降至3%。對實行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濟適用房應稅所得率由5%下調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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