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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員工辭職後合伙成立公司,並利用在原單位掌握的客戶信息及貨源情況等商業秘密進行投標並一舉中標,獲利上百萬元,給原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日前,三人因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大港區法院處罰金10萬元。宣判後,三人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戴某、何某與馬某原系本市一家機械設備制造安裝公司的員工。戴某、何某負責營銷,馬某負責方案制作,配合銷售人員投標等工作。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間,戴某代表公司多次與河北省一家熱電廠聯系粉煤灰輸送系統的銷售安裝業務。其間,戴某、何某、馬某三人相繼辭職。2004年2月,三人注冊成立了一家以粉體物料輸送技術的開發、設計服務等為經營范圍的環保科技公司,並利用戴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上述熱電廠的客戶信息及貨源情況,繼續該項目的投標工作。同年3月,三人的科技公司中標該熱電廠的除灰和輸渣兩項工程。2004年四五月間,科技公司又與該熱電廠簽訂了總標的額為607萬元的『氣力輸送系統訂貨合同』和『底渣機械輸送系統訂貨合同』,為該廠安裝氣力輸灰和底渣機械輸送系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戴某、何某及馬某通過以上兩項工程獲得銷售利潤共計147萬餘元,給原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後三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三被告人曾與原單位某機械設備制造安裝公司簽訂了含有保守商業秘密規定的勞動合同,三人明知且應當遵守該規定。三人辭職後違反該規定,繼續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與招標單位進行業務聯系並中標,獲利上百萬元,給原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三人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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