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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於芬舉報國家跳水隊領隊周繼紅侵吞獎金一事,終於有了來自紀檢部門的正式說法。當日,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一位匿名負責人通過接受新華社一位未署名記者采訪的方式,證實『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
這位匿名負責人完整的表述是:『經監察局協調,游泳中心組織人員就於芬舉報信中提及的7名運動員18筆獎金發放情況逐一進行了核查。其間翻閱了有關財務資料,除於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核查結果表明,獎金發放手續清楚、完備,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
也即是說,在今年1月接到於芬具名舉報之後,在體育總局監察局『協調』之下,由被舉報對象周繼紅所在的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進行了『內部核查』。然而,這一內部核查結果雖然證實了周繼紅個人沒有侵佔於芬獎金,但按照於芬3月14日在其博客上的說法,她那筆應從『國家隊』所得而未得到的『數百萬』獎金卻沒有被證實。
是於芬在撒謊,『數百萬』這個約數是她編造的?還是這『數百萬』另有下落?核查結果沒有提及。值得注意的還有,18筆獎金中,『除於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這5人是否都受到於芬的授權?最後的錢是否由代領人轉交給了於芬?核查結果同樣沒有提及。
今年是奧運年,自3月舉報一事被廣泛報道,至奧運結束兩個月後風波再起,半年時間裡,輿論的關注點,大多集中於周繼紅和於芬這兩位跳水金牌教練之間的個人恩怨上。
然而,這一事件如尚有作為重大公共事件的價值,正在於可以一斑而窺全豹,反思中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制度與發放過程中的弊端和漏洞,進而為推動中國競技體育體制改革貢獻歷史性的力量。
利益空間
好在10月28日,《中國青年報》及時刊登了於芬對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回應,公眾得以進一步跟蹤此事進展。
於芬說,4月她確實與紀檢部門進行了會面,『發現有5人代我領取獎金後,我曾當即指出,我沒有委托過這5人代我領取獎金,我也沒有從這5人手中拿到過任何獎金,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認識。我曾請求紀檢部門對這5人為何代我領取獎金做出調查,紀檢部門卻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
於芬所言情況是否屬實,一旦對簿公堂會有司法部門來做出認定。但『5人代領』卻也被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所認可。那麼,教練員獎金分配及發放程序究竟是怎樣的?其中是否存在舞弊的縫隙?
10月27日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匿名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談到了國家跳水隊的獎金分配方案:『據了解,游泳中心依據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下發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具體到每次獎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國家跳水隊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後由辦公室包括財務人員進行復核,最後報中心領導批准後實施。』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由原國家體委和人事部於1996年7月聯合發布,此前一年,《奧運爭光計劃(1994~2000)》由國家體委發布,其中明確規定要對有突出貢獻人士予以重獎。實行12年後,《獎勵辦法》目前仍是我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的國家指導原則文件。
該《獎勵辦法》規定:『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獎勵名次和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核成績,填寫《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審批表》,報國家體委審批。國家體委將獎金總額撥發給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並無漏洞,但一旦出現監管缺位,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便會出現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縫隙,因為內部財務操作,並不缺乏具體的舞弊手段。而於芬事件引發爭議的關鍵點之一,正在於監管是否到位,於芬曾說,『紀檢部門卻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
從馬家軍事件、王德顯事件,一直到於芬事件,為什麼比賽獎金一直是體育界內部矛盾爆發的核心問題?因為利益巨大。
2004年雅典奧運會後,我國中央政府發放給金牌得主獎金額度為20萬,國家撥款的奧運獎金總額達到3133萬元人民幣,各地方政府發放的獎金累積則遠超於此。及至北京奧運會,金牌得主獎金為35萬,按照《獎勵辦法》的規定,主教練與其負責訓練的運動員所得獎金一樣,那麼北京奧運單項金牌選手的主教練同樣得到35萬元人民幣的獎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員的政府獎勵,數目巨大。
這些獎金,原本都是納稅人的錢。另據今年的新規定,北京奧運會的獎金將免繳個人所得稅。
『能在奧運會拿冠軍拿名次的畢竟是少數,比起全運會來,獎金問題簡單得多。』一位投身體育界40餘年的老教練對記者說。他認為,北京奧運會結束不久,此時及之後一段時間,都是國內競技體育系統進行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時刻,這是奧運會的周期律。
獎金是一個方面,由成績而來的人事及權力調整亦在預料之中。亞特蘭大奧運會之後,時任副總教練的於芬便隨著隊伍解散離開國家隊而組建了清華跳水隊,此舉被於芬稱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後抗爭的伏筆。
而隨著北京奧運周期結束,明年在濟南召開的十一屆全運會帶來的,將是更大范圍的利益調整。因為奧運會更多涉及體育總局內部,而全運會則涉及每個地方省市體育系統官員的切身利益。『十運會賽場丑聞不斷,就是這個原因,十一運會不會重蹈覆轍?』
分配模式
按於芬說法,悉尼奧運會後,湖北省政府獎勵本省籍奧運運動員,金牌30萬,銀牌20萬,作為獲1金1銀的伏明霞的教練,於芬應得到50萬,但這筆款項她並沒有拿到,而是由湖北省體育局交給國家跳水隊之後不知下落。
於芬這筆奧運獎金,依據的是湖北省相關的體育獎金規定。在《獎勵辦法》公布之後,各地方省市也依照此辦法制定了省市一級的獎勵實施辦法,詳細規定了相關獎勵人的獎金標准。
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便早早發布了海南省參加第二十九屆北京奧運會獎勵辦法。在這份文件中,運動員部分,金牌得主50萬,銀牌30萬,銅牌20萬,第四名13萬,及至第八名4萬。教練員部分的規定則是,教練員與其所培訓的運動員同獎;多名教練員共同培訓的運動員獲得名次,副教練員按主教練員獎勵標准的70%獎勵,科研教練員按主教練員獎勵標准的50%獎勵,專職領隊(限1人)按該隊取得的名次獎勵標准的20%獎勵。此外,為運動隊取得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後勤人員,各類輸送單位的主管教練也有獎勵。
據報道,全國各大省市政府對北京奧運的金牌獎勵一般都定在50萬左右,遠超國家體育總局的金牌獎金35萬。然而,地方政府的奧運獎勵看著金額高,但因每個省都沒有幾個奧運會獎牌選手,所以總額並不多,一些省最後連一塊奧運會獎牌都拿不到。然而上述老教練介紹說,『但全運會就不一樣了,特別是一些體育強省。』
2005年10月召開的十運會上,廣東省共獲得金牌45.5枚,銀牌42.5枚,銅牌36.5枚,總計獎牌124.5塊(計入雅典奧運會廣東運動員獲得的9金4銀2銅),金牌榜和獎牌榜都排第二,和位列第一的江蘇,位列第四的山東一樣,既是經濟強省,同時又是體育大省。
記者查閱了根據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粵府辦[2005]673號文批復,廣東省體育局制定的『廣東省參加第十屆全運會代表團獎金獎勵實施辦法』,這份辦法非常細致地規定了各類獎勵對象,金額及標准。
廣東省代表團獲得的124.5塊獎牌中,單項金牌按照上述實施辦法的規定獎金20萬,銀牌8萬,銅牌4萬。這樣,所有前三名運動員的獎金額度至少1396萬。
而『直接培訓運動員出成績的主教練,時間滿兩年以上的,獎勵標准與運動員相同,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按獎勵標准的80%計發;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50%計發』,如果主教練取中間數,都按80%計發,那麼金銀銅牌得主的教練員的獎金,至少又有1117萬。
除去主教練獎金外,還有副教練。『副教練根據其專業技術職稱,分別按主教練獎金的50%~70%發放。』按每個主教練都配備有一個副教練算,同樣取中間數60%,這筆款項有670萬。
如上,僅廣東省10運會金銀銅牌得主及其教練的獎金便有約3183萬。而獲得四至八名(三大球四至十二名),按獲得的分數(第四名計9分,依次遞減,第八名5分)每分2500元計發獎金,其教練亦有相應數額的獎金,雖然單筆數目不多,但涉及人數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