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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單位有償分配了一間平房,哥哥出資購買並居住至今。現因拆遷,該房屋增值,兄弟倆為爭產權訴至法院,法院確認哥哥是訴爭房真正權利人,判令弟弟協助過戶。
王山和王河是同胞兄弟,早年哥哥王山和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其父單位分了一套企業產房,直接過戶到王山名下承租,王山則將該房給了弟弟王河用於結婚。
1989年王河單位也有償分配了一間平房,產權雖在王河名下,卻是王山出資5300元購買,王河遂將平房和房本都交給哥哥。1991年,王河將原房置換新居,承租人也由王山變更為自己。
1997年兄弟倆簽訂協議書,載明上述換房居住的事實。協議中還寫明,對於王山所居住平房,雖未辦過戶手續,但王河同意將其產權轉給王山所有。
2007年,王河以平房房本丟失為由向房管部門申請補辦了產權證,並自己持有。哥哥王山遂把弟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訴爭平房所有權屬於自己,判令王河協助過戶。
被告王河辯稱,購房款雖是哥哥王山出資,但不能證明他同意將該房賣給王山。現自己住房也有困難,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訴爭房是以被告王河名義購得,且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但原告王山系實際出資、佔有、使用之人。1997年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亦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該協議進一步印證了原告對訴爭房享有所有權,協議有效應予以確認。故法院認定原告是訴爭房的真正權利人,而被告只是名義權利人。
法院認為,因訴爭房拆遷,房屋增值,被告王河不顧客觀事實,提出原告王山屬於借住。這明顯違背常理,被告也無證據證實存在借房事實,故其抗辯不成立。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訴爭平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被告協助原告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原告承擔,訴訟費2964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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