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簽完協議、交付定金後,購房者發現其所購伙單的公用廚房已被旁鄰拆改用於做買賣,廁所也不能正常使用,於是以賣方違反了『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的約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由賣方返還定金,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賣方違約,中介公司有過錯,故一審判決支持了購房者的訴求。
去年11月25日,市民張某與陸某及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公產房屋認購協議,約定陸某將其位於河西區的一套四居室單元中的一間公產房的承租權有償出售給張某,並在協議中承諾該房屋無糾紛,無拆改。協議簽訂後,張某當日向陸某交付了1萬元定金,並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550元中介服務費。據張某稱,簽訂該協議的前兩天,她在中介公司的帶領下來到該房進行察看,當時陸某的父親在場,但並沒有說明廚房已被旁鄰拆改做買賣,廁所也不能正常使用,只是說一切都能解決好,中介公司則一直催促趕快簽合同,於是張某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簽訂了上述協議。其後,張某纔知因為廚房與廁所的使用問題,陸某與居住在此的其他兩戶發生糾紛並訴爭至法院,公用廚房已被旁鄰拆改用於做買賣,廁所也不能正常使用,違反了房屋買賣協議中關於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的約定。為此,張某將陸某和中介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所簽訂的認購協議,由陸某返還購房定金,由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被告陸某提出,張某住所與訴爭房屋相距不遠,其應當對該房有所了解,並且張某也到現場看過房,陸某父親也將房屋有糾紛的情況告訴了張某,並將相關判決書和執行書給張某看過,陸某並沒有隱瞞房屋真實情況。被告中介公司也表示不同意張某訴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公產房屋認購協議中,對訴爭房屋無糾紛、無拆改做了明確約定,但被告陸某在協議簽訂時並未向原告明確告知訴爭房屋存在糾紛,且直至目前並未能徹底解決糾紛,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能在天津市房屋交易系統掛牌辦理交易手續,無法達到訂立協議的目的,原告在得知訴爭房屋有嚴重糾紛後,認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協議並要求二被告返還所收定金、中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分析稱,被告陸某在訴爭房屋所存糾紛尚未解決前,與原告簽訂公產房屋認購協議,違反了協議中關於訴爭房屋無糾紛、無拆改的約定,導致糾紛的產生,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陸某應對由此造成的糾紛後果承擔違約責任。陸某所提抗辯主張,因無相關證據佐證,所以未獲支持。被告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房屋中介機構,應了解國家有關房屋轉讓政策,並對雙方當事人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由於被告中介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致合同無法履行,導致糾紛發生,該公司負有過錯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