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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大貨車撞上駕校的教練車,致一教練和一學員死亡,三學員受傷。經認定,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最終獲刑三年半;貨車車主與司機連帶賠償五名被害人和駕校損失的80%;教練負次要責任但非重大過失,由駕校賠償四學員損失的20%。
2007年10月17日11時許,馬某駕駛一輛解放牌大貨車,沿新1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本市西青區楊柳青鎮某物流中心附近時,開進逆行道,與由南向北行駛的一輛夏利車相撞。夏利車司機胡某和一名乘車人死亡,另有三名乘車人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馬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胡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王某是大貨車車主,肇事司機馬某是其僱員。夏利車是本市某駕駛學校的教練車,死者胡某正是該駕校的教練。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三名受傷學員和死亡學員的家屬將肇事司機及其僱主、駕校及教練胡某家屬(由於胡某已去世,其家屬在本案中作為其代理人)一同告上法庭。但駕校和教練胡某家屬同時認為事故責任方為肇事司機及其僱主,他們也是受害方,故也將肇事司機及其僱主列為被告,要求其賠償損失。
西青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未靠右側行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其事後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故依法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
就民事賠償部分,馬某應與其僱主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教練胡某對事故的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但非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由其僱主駕校承擔賠償責任。故駕校既享有受償權力,又負有賠償義務。至於教練親屬向駕校索賠問題,應另案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賠償胡某家屬相關損失的80%共計280413.92元,賠償某駕駛學校車輛損失的80%共計19408元。王某和駕校賠償其他受害人經濟損失共計793130.11元,其中王某承擔80%,駕校承擔20%,並且互負連帶責任。肇事司機馬某對其僱主王某的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大貨車的『強制險』理賠單位是某保險公司,其應該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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