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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令』——對溫州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拒絕回國的丑聞,溫州市相關領導要求嚴格封口。由於下達了『封口令』,許多部門和官員均三緘其口,就連楊的妻子、岳父母也保持沈默。在權威信息缺席的前提下,坊間傳言四起。(四川新聞網11月2日)
『封口費』——9月20日,山西霍寶乾河煤礦發生一起死亡礦工1人的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兩天內共有23家『媒體』的28人以記者名義前往該礦,領取礦方以各種名義發放的『封口費』。(新華網10月31日)
『封口令』與『封口費』的相同之處是『封口』,即發生問題或事故後封鎖消息,意在掩蓋事實真相。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是『封口』手段不同。前者以『令』封口,即利用權力亦即命令強勢封口;後者以『費』封口,亦即用錢堵媒體的嘴。二是『封口』對象不同。前者是封黨政機關、乾部和公務人員的嘴,後者是封媒體記者的嘴。三是『封口』時間不同。前者一般為短時間『封口』,待內部處理完了再公布真相;後者想長時間『封口』,力圖將真相永遠隱瞞下去。四是『封口』目的不同。前者『封口』的目是通過封鎖消息防止政府亦即官員形象受損;後者『封口』的目是通過封鎖消息避免媒體曝光,以小的付出逃避因處罰作大的付出。
無論『封口令』還是『封口費』,均有害無益。首先,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無論官員出事,還是企業出安全事故,公眾都有權了解事實真相,政府和企業都須適時向公眾披露信息。采取『封口』的辦法,把事情搞得雲遮霧罩,社會上就會流言四起,正劇就可能演成荒誕劇。其次,會把自己置於被動地位。溫州市委常委下達『封口令』之後,市委機關、組織部、紀委等部門領導個個與記者打太極,一問三不知,處境頗為尷尬,這顯然有損黨政機關和領導乾部的形象。如果信息及時發布,這種尷尬局面就可以避免。(侯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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