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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將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2008年12月1日起,行政機關將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准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本市特制定出臺《天津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這一新辦法要求,市和區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將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並對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行政機關今後都要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還要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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