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兒子通過中介公司和房管站將名下公產房置換他人,6年後,母親以事先未征得她同意為由,訴請討回房子,法院認為置換合同和過戶手續合法有效,中介和房管亦無過錯,受讓人權益也應保護,一審駁回原告訴請。
張某名下原承租一套公產房,與其母王某在同一戶籍。2002年9月張某將該房經某房地產公司和房管站,以24000元價款置換於李某名下承租,辦理了相關手續,並簽訂合同。2008年4月,王某起訴要討回房子,將其子張某、受讓人李某和房管站全都告上法庭,中介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庭審中,原告王某訴稱,當初她為照顧老人而在外居住,兒子張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將該房置換給他人,對此房管站未作審查。今年2月原告纔得知此事,現她已是『無家可歸』,故訴請判令張某與李某之間公產房屋置換合同無效,房管站的過戶行為無效。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是訴爭房承租人,與被告李某自願委托房中介和房管站辦理置換手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置換公產房屋的合同及過戶手續成立且有效。
房中介和房管站提供的置換手續,證實已盡到了審查義務,依委托事項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且在辦理騰房交接過程中,包括原告在內無人提出異議,故第三人及房管站沒有過錯,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張某可以代表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受讓也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請求判令該房屋置換及過戶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於原告作為家庭成員,其對房屋所享有的使用權受到侵害,是被告張某所為,應向被告張某主張權利。原告要求房管站解決住房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