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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家諮詢公司打著投資公司的幌子,發布虛假廣告欺詐他人並獲取高額非法利益被法院識破。近日,市二中院判決該公司返款同時,還分別向市工商局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它們依法對該諮詢公司和涉嫌與其串通欺詐獲取非法利益的北京某投資公司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在此,法官提醒廣大中小企業經營者,警惕這種新類型的騙術,同時做生意前先學好相關法律知識,以免上當受騙。
案情回放
1天扔出7.5萬元
去年8月27日,案中的諮詢公司在一家市場信息報上發布的廣告中搖身變成了『投資公司』。廣告稱,『私企或個人均可獲得投資。急需資金可直接帶相關手續來我公司辦理』。公司地址及聯系電話一並附上。
這則廣告很快吸引了一直苦於沒有資金的貴陽市某商貿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公司立即派辦公室主任羅某來津辦理融資事宜。
去年9月4日,在諮詢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向羅某介紹後,感覺融資有望的羅某當場出具了三份文書。其中,《授權委托書》寫明:『決定委托你公司為我單位聯系肉類、家禽、奶制品冷凍庫項目投資事宜的前期諮詢工作。』《承諾書》中寫明:『邀請諮詢公司工作人員協同我單位冷凍庫項目投資事宜。我單位有能力並願意支付為此所產生的工作前期費用和辦理相關文件、承擔協同辦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用,先交諮詢費5000元,與投融資方簽署意向書後,再交服務費3萬元。』《招商引資獎勵承諾書》中寫明:『擬引進投資總額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金額的美元。資金到位後,按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之規定比例付給諮詢公司及介紹人。』
接下來,羅某在《授權委托融資服務受理文件》上簽字並加蓋了單位公章,約定融資成功,另付服務費3萬元。諮詢公司收了羅某的諮詢服務費5000元。隨後。諮詢公司法人張某向羅某出具了暫支單,注明『2007年9月4日,羅某在諮詢公司暫存現金7萬元……』除了前邊提到的3萬元服務費,這7萬元還包括1萬元差旅費和3萬元項目運作費。一天之內,商貿公司就支付了7.5萬元。
9月6日,在諮詢公司的協助下,羅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了融資意向書。花了7.5萬元換回一紙意向書,感到被騙的商貿公司將諮詢公司告上法庭。
一波三折
一審敗訴終審勝
去年12月4日,商貿公司以諮詢公司刊登虛假廣告,致使其受騙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與諮詢公司簽訂的融資借款合同,並返還7.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商貿公司出具的相關文件上,已寫明諮詢公司的全稱及受托內容,所以商貿公司對於諮詢公司的名稱及業務范圍應當清楚。商貿公司承諾在諮詢公司為其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後,支付相應報酬,符合居間合同成立條件,諮詢公司促成了商貿公司與北京公司融資貸款合同的成立,完成了合同義務,收取報酬符合雙方約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其要求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商貿公司不服,上訴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查明,諮詢公司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並不含中介服務。也就是說,其在本案中屬超范圍經營,案中的北京公司也無從事存款、貸款或所謂融資的經營資格。
二中院認為,諮詢公司以瞞真示假的廣告誘人入套,借引資人心切之機,漸次混淆概念與合同關系,使人產生重大誤解,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和行為人上的疏忽,與人作了顯失公平的違法約定,明知違法而撮合他人訂立依法不能履行的合同以獲取不法利益,已構成法律規定的欺詐行為。諮詢公司的欺詐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以欺詐手段獲取的所謂費用7.5萬元當悉數返還商貿公司。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商貿公司勝訴。
在對此案宣判的同時,市二中院分別向市工商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發出司法建議,就上述違法行為進行通報,同時建議上述兩部門分別就諮詢公司和北京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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