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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為多名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病退手續,不僅借此受賄,還向他人行賄8000元,日前因受賄罪及行賄罪,被河西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60歲的孫林在1997年10月任本市一家療養院黨總支書記,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於2004年5月,兼管本單位行政、保衛等工作。2005年至2007年間,孫林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經朋友王某聯系,接受張某等4人的請托,通過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為不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辦理病退,並收受4人給予的賄金1.5萬元。
2006年至2007年間,孫林又接受汪某的請托,再次通過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為不符合條件的張某某、侯某某辦理病退事宜,並收受賄金1萬元。
不但接受賄賂,今年1月孫林受托為趙某、孫某辦理病退時,還請托一家醫院醫務科的乾部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2人的病歷材料及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給予該乾部好處費8000元,後經檢察機關偵查成案。
河西法院認為,孫林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鑒於其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所以一審判決孫林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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