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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療養院書記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托,為多名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病退手續,不僅借此受賄,還向他人行賄,日前因犯有受賄罪及行賄罪被河西區法院判處刑罰。
60歲的李某於1997年10月任本市一家療養院黨總支書記,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於2004年5月兼管本單位行政、保衛等工作。2005年至2007年間,李某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經朋友范某聯系,接受肖某等四人的請托,通過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為不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辦理病退事宜,並收受四人給予的賄金1.5萬元。2006年至2007年間,李某又接受汪某的請托,再次通過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為不符合條件的張某某、侯某某辦理病退事宜,並收受汪某和張某某給予的賄金共計1萬元。看到自己既為他人行了方便,又得了實惠,李某樂此不疲,又於今年1月接受楊某委托,為趙某、孫某辦理病退事宜。3月,李某請托一家醫院醫務科的乾部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趙某、孫某的病歷材料及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給予該乾部好處費8000元,後經檢察機關偵查成案。
案件審理期間,李某的親屬向法院退交贓款2.5萬元。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鑒於其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一定悔罪表現,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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