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公司主管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後收取業務合作單位送予的財物計13萬元。日前,該主管因犯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被河西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該主管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家住本市河東區的中年男子彭某原系某股份公司聘用人員,1999年8月至2004年6月,彭某先後擔任公司物業部經理助理、副經理、物業辦公室副主任及公司所屬某建築材料配送中心總工辦主任。2001年9月,本市某設備安裝公司承攬了一座大廈空調、通風設備的安裝工程。2002年間,彭某利用其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安裝公司孫某送予的人民幣共計5萬元。2002年至2003年間,彭某又利用其主管公司暖通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公司業務單位某設備銷售公司經理沈某送予的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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