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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年方兩歲半的娃娃,在電動木馬上娛樂時發生了『小摩擦』。小男孩趁小女孩不備,狠狠咬了她手指一口。就這樣,這兩個小孩子打起了賠償官司。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咬傷醫藥費』的訴訟請求,但駁回了原告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費的請求。
今年7月16日上午10時許,兩歲半女孩小青(化名)在爸爸的陪伴下,來到小區內的電動木馬上玩。這時,同歲男孩小建(化名)在姥姥的陪伴下也在此處玩耍。在座位上坐了一會兒後,小青與坐在旁邊的小建『鬧起了意見』,小建一怒之下朝小青的右手食指狠狠地咬了一口,鮮血從她手指的傷口中流了出來。
見自己的女兒受傷,小青的爸爸急忙帶著孩子到附近醫院治療,小建的姥姥也隨同前往。當天,小青的爸爸給女兒交納了近300元的醫藥費。其餘醫療費和交通費共380餘元,由小建的母親給付。此後數日,小青又三次到醫院進行治療,支付了250餘元醫療費和交通費。在此期間,小青因發燒、呼吸道感染先後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和交通費約230元。由於小建的家長不再負擔這些費用,小青的父親以孩子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小建賠償其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58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小建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建咬傷小青。所以,小建的法定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對小青治療咬傷支付的醫藥費、交通費250餘元,小建的法定代理人應予賠償。
對小青法定代理人要求賠償小青精神損失費一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因小青損傷後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所以該項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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