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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萊爾食品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其生產的『POCTOL薄荷糖』外包裝和西班牙達邁爾公司生產的POCTOL產品外包裝相同,只是注明『中國萊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產品包裝由案外人林中選2006年7月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並許可萊爾食品公司使用。
達邁爾公司主張,萊爾食品公司以不正當手段非法抄襲、復制其知名產品的包裝、裝潢,冒充達邁爾公司的廠名,並大規模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牟取非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數百萬歐元,請求法院判令萊爾食品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屬於其特有包裝、裝潢的POCTOL產品和停止生產、銷售帶有其企業名稱的POCTOL產品,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萊爾食品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達邁爾公司生產的薄荷糖行銷多個國家,已經具備了知名商品的特征,即使由案外人林中選所受讓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也不能對抗達邁爾公司享有的在先權利,故萊爾食品公司的行為構成仿冒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且屬於惡意模仿,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萊爾食品公司停止使用達邁爾公司POCTOL產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但由於達邁爾公司不能證明該公司涉案侵權商品在中國市場銷售行為,故其主張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一審法院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原審判決,同時向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達邁爾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尼日利亞市場上出現的假冒達邁爾公司『POCTOL薄荷糖』是由萊爾食品公司制造、銷售的。但本案不屬於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對該種被訴跨國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及處理,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遵守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有效遏制跨國侵權行為。綜合考慮雙方產品的歷史狀況、侵權的性質、持續的時間、萊爾食品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以及達邁爾公司因維護權利的合理支出等情況,酌情確定50萬以下賠償數額。除責令萊爾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假冒達邁爾公司的POCTOL產品外,判決萊爾食品公司賠償西班牙達邁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新聞背景
今年6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發揮司法保護作用,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近期本市法院還將集中宣判一批案件,進一步加強這次行動的聲勢。
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6月1日在全國較早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同時,市高院在開發區法院試行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的『三合一』方式。多年來,本市法院審理了一系列知名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本市的王朝葡萄酒、米蓋爾服裝等知名品牌均受到過保護。在審判過程中,本市法院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受到好評。昨天宣判的西班牙企業訴尼日利亞企業的案件就是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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