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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倒賣北京奧運會門票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何永勝和付水國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和1年零6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44萬餘元。
據介紹,41歲的何永勝是內蒙古人,碩士研究生文化;另一名被告人33歲的付水國是河南人,小學文化。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間,何永勝采用搜集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他人身份證明等方式申購北京2008年奧運會門票。在取得票面價值共計540580元的各類比賽門票購買資格後,他向中國銀行支付了527張門票的票款共計人民幣232210元,並將門票向單位和個人高價出售,實際取得對方給付票款共計人民幣680000元。
而另一名被告人付水國則是在明知何永勝申購北京2008年奧運會門票用於高價出售後,以提供大量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及交通工具等方式,向何永勝提供幫助。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何永勝、付水國作出一審判決後,何永勝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何永勝、付水國以營利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購買奧運會門票並高價出售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認定何永勝、付水國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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