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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廣西南寧將開始施行新修訂的《南寧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新《條例》對工業噪聲、建設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防治內容進行了細化,連飼養動物亂叫也將受罰。(11月22日新華網)
任何一個主人飼養的動物,再怎麼乖巧『聽話』,恐怕刀架在其脖子上,既不會照主人的真實意圖叫喚,更不會定時定點按規矩叫喚。說上天,天生一畜生,即便主人有三頭六臂,恐怕誰也無法左右得了所有動物亂叫的天性。
工業噪聲、建設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聲聲刺耳,當一個城市不堪其擾之時,政府當然不能聽之任之,任其無休止地『亂叫』。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臺一些限制性、法律性甚至於強制性的規定,還百姓一個安寧,本屬政府天經地義的『規定動作』,無可厚非。
問題在於,政府無論出臺什麼樣的新規,萬萬不可脫離這麼兩條底線,一是要名正言順,二是要合理合法。以『罰』當法治噪聲污染,很多時候,的確不失為一副『靈丹妙藥』,但絕非包治百病。因為,工業噪聲、建設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都有人為操縱的影子,更有人為控制的辦法。可對亂叫的動物說:畜生,別亂叫當心罰款!這有用嗎?恐怕,比原先叫得更亂更響?那麼,一心想按規矩行事的主人,再白白受罰豈不有點冤枉?
如果說,動物亂叫已成城市公害,那麼,政府為何不能出臺『禁養令』?與那種不切實際,禁止動物亂叫的規定比,顯然,『禁養令』要合情合理得多。任何規定,首先自身要做到規規矩矩、堂堂正正。
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有關規定之所以喜歡『亂叫』,有可能是偶然性『失手』,更多的,恐怕是故意而為之。倘若,南寧真的為民眾『夜半聞犬吠,驚醒難入睡』,規定就不應如此無厘頭,更不應該罰字當頭,因為,罰款再多,狗不會長一點『記性』,想叫就叫。有關部門則可能借治噪來個財源滾滾。
對百姓而言,動物不亂叫固然好,可動物叫的方式是不以人的意志為改變的。力所能及的是,寧可忍受動物亂叫,決不能容忍規定『亂叫』——因為,後一種『亂叫』危害更大、傷害更深、後果更嚴重!(江蘇 陳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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