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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帥康』牌廚房用品十分有名,但此前,國內曾並存兩家『帥康』,直到2005年9月9日,浙江省高院判決認定,中山帥康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的產品侵犯了浙江帥康集團有限公司的商標,這場『帥康』之爭纔告一段落。然而前不久,『真假帥康』在本市引發了一場消費者權益糾紛案。消費者李先生買了『帥康』後,以欺詐為由將商家告上法庭,請求雙倍返還。最終,市二中院認定,經營者白某不構成欺詐銷售,駁回了消費者雙倍返還的訴請,只判令商家退貨。
事件回放
買『處理品』引起糾紛
去年5月29日,李先生在河東區某裝飾城個體業主白某的經營部買了一臺『帥康』歐款鈦金煙機、一臺A21B型天然氣灶具和一臺傳福廚中寶,總價2048元,除去廚中寶價款500元,煙機和灶具共花去李先生1548元。白某上門為李先生進行了安裝,收取安裝費20元。在使用過程中,李先生發現煙機和灶具存在質量問題,向白某報了保修。白某告訴他:『你買的是處理品,不享受保修,我們只能提供有償維修。』對此,李先生不認可,向工商部門投訴。在工商部門的主持下,雙方協商沒有結果。於是,李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請求雙倍返還。
一審法院
『知假賣假』就是欺詐
此案一審過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終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中山帥康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帥康集團有限公司的商標,並判決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宣傳含有『帥康』字樣及『SK』變形圖案等侵權標識的現存產品。白某銷售的『帥康』即中山帥康。對此,白某當庭表示知情,已因此停止進貨並低價處理庫存。
一審法院認為,白某明知其銷售商品系侵權產品應當停止銷售,卻將該商品銷售給李先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該行為構成欺詐。因此,一審判決白某為李先生辦理退貨手續,並賠償其3096元,也就是『雙倍返還』。
二審法院
『知假買假』已經明示
白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白某提交了4份新證據,包括浙江帥康的價格、其銷售的中山帥康的價格等,以證實其銷售的產品非浙江帥康生產,兩種產品價格懸殊,並進一步證明其沒有欺詐行為。
市二中院認為上述證據具有證明力,予以采信。該院經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中山市帥康電器有限公司系在廣東省中山市依法注冊成立的生產廠家,白某為『中山帥康牌』油煙機在津經銷商。李先生在白某的經營部看樣後購買,其間,白某提供的產品說明書、使用說明書均為『中山帥康牌』,李先生購買時對此是明知的,同時李先生所購『中山帥康』與『浙江帥康』油煙機的價格懸殊。因此,在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白某明售『浙江帥康』暗售『中山帥康』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僅憑李先生提交的一份判決書即認定白某主觀上存在銷售欺詐欠妥。
至此,市二中院認為,李先生所舉證據不足以表明其購買行為系由於白某所作的誇大和虛假宣傳,而使其陷於錯誤認識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因此,白某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不構成欺詐。但鑒於中山帥康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的產品侵犯了浙江帥康的商標是事實,對此,白某表示知情,並願意退貨,法院予以照准。因此,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自從『王海打假』開始,知假買假是否構成欺詐,一直為業內人士爭論不休。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本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知假買假』,對上述爭執沒有借鑒意義。本案中的中山帥康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假貨』。在銷售過程中,白某也沒有打著浙江帥康的旗號賣中山帥康,而且在銷售過程中,已向消費者明示其所售產品是中山帥康,並降價處理。法院調查發現,市場上浙江帥康同類產品賣4000多元,而中山帥康僅賣1000多元,二者相差特別大。因此,白某的行為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以欺詐為由判其雙倍返還,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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