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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促銷員因失誤將價格低的標價簽貼在商品處,隨後自己將該商品買走,超市店長發現後認為是該促銷員故意調換,於是超市轉天便對其通報批評並罰款3000元。促銷員以名譽受損為由將超市告上法庭。兩審之後,市一中院判決被告超市返還原告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原告應補齊差價)。
本市女青年杜某受蒙牛乳業公司指派在寶坻區一家大型超市的蒙牛乳品專櫃做促銷員。據杜某訴稱,2007年11月11日晚,杜某按照超市的規定,將臨近保質期的兩種酸奶做買一送一包裝。由於失誤,杜某將價格低的標價簽貼在商品價格處(應貼價格高的標價簽),此後兩桶(加贈品總計為4桶)酸奶由杜某自己購買。在結賬時,超市店長發現價格錯誤,當即將杜某購買的酸奶扣留。轉天,超市便張貼《通報批評》,寫明:2007年11月11日蒙牛促銷員杜某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調換贈品與商品,以較低的價格將商品買走。在結賬後出賣場時被工作人員發現,經核實商品總差價為0.80元。此行為性質惡劣,並且嚴重違反本店防損監察制度,給商店帶來不良影響。鑒於上述事實,經研究決定對杜某處3000元的罰款。望全體職工引以為戒,各部門管理人員做好全體防損員培訓工作,提高全體人員的整體素質,以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同年11月16日,超市在全體職工會議上將杜某的工作失誤定性為監守自盜,並強令杜某繳納3000元罰款。
杜某認為,超市的行為已侵犯了其名譽,並給其精神帶來很大壓力,為維護合法權益,杜某將該家超市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超市返還其現金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以廣播或公告等形式公開向其道歉;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
被告超市當庭辯稱,其並沒有在職工大會上給杜某的行為定性為監守自盜,所以請求駁回杜某的訴訟請求。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為,杜某因工作失誤造成在購買商品時發生價格差價問題,應對其行為提出批評。而超市方在處理問題時,在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扣留杜某的4桶酸奶並收取杜某3000元的罰款,應當予以返還。此外,杜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超市實施了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所以法院對杜某要求超市公開道歉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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