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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促銷員因貼錯了商品標價,自己以低價購買了本超市酸奶而被處罰,超市張貼《通報批評》並對其罰款3000元。為此,該促銷員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超市告上法院。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超市返還促銷員罰款3000元及酸奶4桶(應補齊差價),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王女士訴稱,她受某乳業公司指派,在本市寶坻區某超市乳品專櫃做促銷員。去年11月11日晚,按超市的規定,王女士將臨近保質期的兩種酸奶做『買一送一』包裝。因失誤王女士將價格低的標價簽貼在商品價格處(應貼價格高的標價簽),此後兩桶(加贈品為4桶)酸奶由王女士自己購買。結賬時,超市店長發現價格錯誤,將王女士購買的酸奶扣留。
次日,超市張貼《通報批評》:『2007年11月11日,某部促銷員王某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調換贈品與商品,以較低的價格將商品買走。在結賬後出賣場時被工作人員發現,經核實商品總差價為0.80元。因其行為性質惡劣,且嚴重違反本店防損監察制度,給商店帶來不良影響。經研究決定,對王某處3000元罰款。望全體職工引以為戒,以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5天後,超市在全體職工會議上將王女士的工作失誤定性為『監守自盜』,並強令王女士繳納3000元罰款。
王女士認為超市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返還現金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並要求超市要以廣播或公告等形式公開向自己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
被告超市當庭辯稱,當時只是做了通報,並沒有在職工大會上將其定性為『監守自盜』。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人民法院調解未果,判決:被告超市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3000元;超市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返還王女士酸奶4桶(王女士應補齊差價);駁回王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以公司沒有收取王女士3000元罰款為由,要求撤銷原判第一項。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關於超市提出沒有收取3000元款項問題,因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能支持其訴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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