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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大學同學就炒股問題產生矛盾,一男子為泄憤,竟在互聯網上僱殺手,企圖將同學殺死。兩名殺手來津後,見被害人家中很是闊綽,又臨時起意敲詐錢財,後在與被害人接頭取錢時被警方抓獲。日前,三人均被南開區法院判處刑罰。
本市男青年何某,2007年初在其大學同學盧某經營的一家投資諮詢公司幫忙處理日常事務,並受盧某之托,為其操作股票業務。其間,何某持有盧某在本市河東區一套房間的鑰匙及盧某的銀行卡,並清楚盧某的轉款情況及出行情況。今年3月,何某與盧某因炒股問題發生矛盾,並對盧某懷恨在心,產生僱用他人殺盧某的想法。隨後,何某在互聯網上以4.5萬元價格僱了湖北省農民李某,李某又聯系了老鄉唐某參與。
4月15日晚,李某攜帶兩把匕首來津,後與唐某會合。此後,李某與何某取得聯系並多次見面。何某為李某提供了盧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盧某位於本市河東區的房屋鑰匙,同時先後多次向李某提供生活費共計3300元。同年5月初,何某通知李某趕快行動。李、唐二人即到盧的上述住處,由唐某在樓下等候,李某用鑰匙開房門進入盧某家中,因盧某未在家二人隨後離去。其間,李某從盧某家閣樓衣櫃抽屜內盜竊玫瑰彩金手鏈一條(鑒定價值4610元),玫瑰彩金耳環一對(鑒定價值2080元)。見盧某家很是闊綽,李某產生了敲詐錢財的念頭,於是在從何某口中得知盧某電話號碼後,伙同唐某自5月5日至13日間,多次以受僱殺盧、給錢了事等語言,向盧某勒索現金8萬元。5月13日16時許,李某、唐某到本市南開區黃河道與盧某見面取錢時,被在此等候的民警抓獲。翌日,公安機關將何某抓獲歸案。李某所竊贓物已被收繳並發還給盧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李某、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由此,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3年,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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