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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的媽媽和惹事的褲子。
昨日,李女士給本報打來熱線,講述她20歲的女兒佳佳(化名)因被懷疑攜帶商品出入安檢門致警報響起,而被大沽南路華潤萬家超市人員掀開毛衣翻找,還檢查了女孩的褲子。
佳佳和超市人員告訴記者,前日17:00,佳佳從大沽南路華潤萬家超市的未購物通道中走出,安檢門響起警報,一保安攔住佳佳,並叫來一位沒穿保安制服的女員工。
『他們沒有明確說我是小偷,但上下打量我,像是懷疑我偷了超市東西。』佳佳說,之後保安讓女工作人員帶佳佳到廁所搜查。在女廁,女員工自行在她身上翻找,還檢查了她的牛仔褲等衣褲。女員工見到女孩牛仔褲內的一矩形布條商標時稱,以前也發現過有些外貿服裝會造成這種情況。隨後女員工拿剪刀將商標剪掉。佳佳再次通過安檢門,警報沒有響起。佳佳稱,女員工事後只說了一句『不好意思,看來是這個的原因』。此時女廁內、超市賣場中已聚集了不少圍觀群眾。
記者向超市防損部要求采訪對佳佳搜身的女員工。防損部負責人宋先生表示,該女員工今天休息,並稱:『這女孩要去廁所,我們的員工就跟著進去了。』而且女員工在檢查佳佳衣服前曾詢問:『身上是否有外貿服裝?』宋先生說:『如果沒有她自己的同意,我們為什麼要剪她的衣服?』
本市消協一位姓張的工作人員介紹,『搜身』是國家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一種方法,超市作為一個經營單位沒有搜身的權力,超市的這種做法是對當事人公民權利的侵犯。超市的安檢門只是超市減少損失的一種工具。安檢門報警後,超市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對觸響安檢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超市應協助警方查明引起報警的物品是否為本超市正在銷售的商品。在此事中,如果褲子的條碼是被超市工作人員在未經主人允許的情況下強行剪下的,則侵犯了公民的正當權利。
本市泓毅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律師表示,《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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