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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在10年時間內7次入獄,出獄後不思悔改,再次潛入塘沽某單位連續實施盜竊並持刀抗捕,造成該單位經濟損失5.3萬餘元。近日,塘沽區法院一審對李某及其同伙史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及緩刑1年,並分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和2000元。
今年1月1日16時許,被告李某(系又聾又啞殘疾人)來到塘沽區某橡膠廠院內,翻越院牆,盜竊該單位廠房內模具17件,價值人民幣8420元。後將贓物變賣,得贓款400元,全部揮霍。幾天後,李某又用相同手段連續兩次潛入該廠盜竊閥門配件156個,價值人民幣3.4萬餘元。隨後,被告史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為李某提供出租車運輸贓物,獲利人民幣150元。後李某將贓物變賣,得款1100元,全部揮霍。
1月21日19時許,李某又潛入該單位,將廠房上的紗窗卸下後,入室盜得銅制閥門配件50個,價值人民幣1.1萬元。得手後,李某將盜竊得來的贓物裝在編織袋內,拋出圍牆外,正當抱著卸下的紗窗准備逃離現場時,被值班人員發現。李某隨即從褲子口袋內掏出一把尖刀,對值班員進行威脅,趁其退縮時,李某跳牆頭逃跑。
物資接二連三被盜,該單位增派值班人員,加強防范,並向警方報案。三天後,李某再次潛入該單位准備實施盜竊時,被值班人員當場抓獲並扭送至公安局。隨後,史某也迫於壓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經查,李某曾在1988年至2007年間因盜竊罪7次入獄領刑。去年11月,李某剛剛刑滿釋放,而僅僅一個多月後卻又再次因盜竊被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劫罪;被告史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於李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史某則因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史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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