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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士不慎帶了兩個節育環,導致產生各種婦科疾病,爲此將本市一家區級婦幼醫院及其上級主管——區衛生局告上法庭。
在以往的判決書中,法官都會援引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法明理,但是由於這起糾紛專業性太強,法官在做出判決時,專門援引了高校專業的教科書。
幾經論證,最終一審法院認定這家區婦幼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無論婦幼醫院有無過錯,區衛生局作爲衛生行政部門,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市的張女士(化名)表示,1994年,她在本市一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服務站放置宮內節育環。2002年11月發現自己帶環懷孕,於是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
幾個月後她遵醫囑前往醫院重新帶環,但是因爲那家醫院當日不做放環手術,於是張女士就到自己所居住的區婦幼醫院帶環。她說,術後她出現了月經不調、貧血腰痛、腹痛痙攣等症狀,影響正常的夫妻生活。經多家醫院治療都沒有明顯療效。
2006年5月,經本市中心婦產醫院彩超檢查懷疑宮內雙環。去年張女士在所在區婦幼醫院做超聲檢查、B超診斷報告提示:“宮內節育器雙環”。
自去年開始,她先後多次到區婦幼醫院、區衛生局協調未果,於是起訴要求區婦幼醫院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失費6萬元,區衛生局支付精神損失費1000元。
區婦幼醫院表示,張女士前來要求爲她放置宮內節育環時沒有如實反映曾經帶環的病史,而放置節育環的術前要求只是進行婦科檢查,醫院並不知道真實情況。所以,按常規詢問病史及婦科檢查後,考慮她自願帶環且無禁忌症,符合帶環適應症,於是爲她放置宮型節育環一個。因此,區婦幼醫院認爲,他們完全符合手術操作的規範要求,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技術常規》,並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
而區衛生局表示,婦幼醫院是獨立法人機構,衛生局作爲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此次審理中,一審法院因爲案情涉及的專業性太強,專門引用了相關的專業知識,進行斷案。一審法院經審理,以2003年2月9日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以及2002年7月、2006年11月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全國高等學校教材《婦產科學》(第五、六版)等專業內容,作爲了斷案依據。同時,庭審中,張女士表示,1994年放置的宮內節育環種類不清。2002年因出現帶器妊娠,在醫院做人工流產,宮內節育環是否取出也不清楚。由此,一審法院認爲,按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之《宮內節育器放置常規》要求,區婦幼醫院爲她放置節育環並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爲,區衛生局作爲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所以,無論婦幼醫院有無過錯,衛生局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據粗略統計,本市東麗法院每年有幾十件案子因爲審理後發現主體不適格而駁回原告起訴。這其中還不包括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發現有些案件的主體明顯不對而不予立案的。
東麗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一個案子告錯主體,會使得當事人和法院都浪費很多財力、物力、人力。爲此,建議市民在起訴前應當向知曉法律知識的人尋求幫助,多做諮詢,或者到相關部門及被告所住地調查清楚,弄清被告的主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