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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今年10月份購買了一輛寶來7162Z家庭轎車,並在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數種保險產品。簽單日期是2008年10月23日。
10月30日,該車於靜海縣大邱莊長江道發生車禍,當時致車上一人受傷,車在躲閃行人時撞壞停放在路邊的一個客車,還將一個商鋪的卷簾門及空調撞壞。事故發生後我及時撥打了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報險電話:95518。但當時等了很久也沒有保險公司的人到現場。交警趕到現場後進行了拍照,並將車拖至停車場等待處理。第二天,一個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纔到停車場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拍照。事故處理後,由交警部門和物價部門對事故的損失進行了認定,共計14000多元,但是負責處理此事的保險員郝先生卻說當時報案時並沒有說撞壞卷簾門的事,因此不予賠付。就賠付的問題我數次從塘沽跑到靜海,但保險公司理賠員只說賠付2000元,多了不給賠付。並說愛找誰告找誰告去。
我們非常信任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纔購買了他們的產品。沒想到買保險的時候態度非常的好,而賠付起來卻如此艱難,這樣以後誰還能信任。希望早日解決我們的問題。
安先生
保險員未出現場
接到讀者的來信後記者采訪了投訴人安先生。在安先生處記者見到了其購買的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者強制保險,保單上也表明,車輛肇事後的損失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物價部門對損失進行認定。安先生告訴記者,對於保險公司不認同物價部門的認定表示疑惑。那麼誰定的價格合理呢?難道是保險公司一家說了算?
為此記者聯系到了負責此次事故定損的保險員郝先生,郝先生告訴記者,他們確實不能認同物價部門認定的損失,因為事情發生時肇事者並沒有告訴保險公司還撞壞了其他的物品,因為沒有就此報案,因此一些價格他們不予認可,應該以他們的標准來支付。
記者問郝先生:『事故發生後為什麼不及時到現場?』
郝先生:『事故發生後保險員確實沒有到現場,但是肇事人也沒有將損失說清楚。』記者問:『是否有相關規定要求車輛出險保險公司一定要出現場?』郝先生說:『沒有特殊情況應該出現場的。這次事故保險員確實沒有到現場。』記者撥打了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熱線電話,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如沒有特殊的天氣情況,保險員應該到現場。
物價部門定損保險公司不認
雖然保險員未到現場,沒有看到肇事現場的損壞情況,那麼,由公安交管部門委托物價部門的定損報告保險公司也應該認同。但是郝先生卻說,物價部門定損太高保險公司也不予認同。
那麼,保險公司以什麼為定損標准呢?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天津分公司負責投訴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是按普通市場價格定損的。通常情況下,4S店的價格要比市場價偏高,保險公司的定損標准不可能按照4S店的價格標准定損,因為有些人拿著保險公司的賠償並不去4S店維修,這樣則會造成不當獲利行為。保險公司只能按照監管部門以及自己的定損標准進行評定、補償,並不接受物價評估部門的評定結果。
物價部門評估結果具有權威性
在安先生處,記者看到了由交管部門委托的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該鑒定書表明,該中心為中立的權威的第三方,該鑒定價格均以公開的市場價格為標准,並以此為賠償的標准。
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安諦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曉彤律師。李律師表示,在通常情況下,保險理賠需要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雙方進行協調,但是如果達不成一致,當事人則可以委托交管部門尋找物價鑒定部門定損,而且保險公司也必須按照評估部門的定損結果補償。就此事而言,導致賠償數額無法認定的原因是由於保險員沒有及時趕到現場進行勘察。保險員既然不到現場,交管部門已經在現場進行了拍照,對損失及肇事的責任進行了認定,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
李律師還告訴記者,由於有些保險公司會找到與自己業務掛鉤的維修點定損,這樣會對當事人有所不公。所以,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當事人可以拿著物價部門的鑒定到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糾正錯誤做法
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天津分公司投訴部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電話,讓記者通知安先生去該公司辦理賠付手續。事後,安先生告訴記者,理賠數額為13300元,和物價部門認定的差不多,安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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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對於“一方全責一方無責”類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擬由目前的肇事雙方同時到場,調整爲允許單方獨立理賠;5000元以下、責任明確、材料齊全、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將推出“賠款立等可取”服務。昨日,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監局透露了上述消息。
截至昨日,於去年7月1日起執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恰滿一年。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監局於昨日上午聯合召開發佈會。奧運期間,《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適用範圍,將由機動車之間,擴大至所有“小事故”。
據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監局統計,與去年7月《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實施之初相比,事故當事人自行處理率由30%上升至75%;交通事故致堵比率下降了60%。在該辦法實施期間,主要存在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協議書》;個別司機因工作繁忙等原因,遲遲未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兩個問題。
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監局負責人表示,對於故意拖延、不配合理賠等個別事故全責方的不良表現,現相關方面正在研究應對措施,擬採取較爲嚴厲的懲戒手段,如“追認”爲“肇事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