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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了5年的女兒,卻不是自己的。通過親子鑒定發現真相後,30多歲的本市男子張東把前妻告上法庭。如今,此案終審,張東獲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但由此引出的一系列感情和親情糾葛,仍在繼續。
近年來,隨著市民思想觀念的開放,越來越多的人希冀通過親子鑒定,來確定與孩子的血緣關系。然而,越來越多的事例證明,親子鑒定是一柄雙刃劍,它在讓人們達到法律目的的同時,也會在情感或親情上帶來一定程度的遺憾。專家建議,親子鑒定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一定要事先知曉相關法律常識,纔能將負面效應降到最低。
案例1
撫養五年女兒卻非己出
張東和趙華都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生人。二人於1999年2月登記結婚,2003年,趙華生下女兒小姣。2005年12月,張東到法院起訴離婚,2006年3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姣隨張東生活至今。
隨著小姣年齡的增長,張東越來越覺著不對勁,因為小姣跟他長得不像,反而越長越像王剛(張東的親戚)。為解除疑慮,張東於去年7月帶小姣做了親子鑒定,這纔發現疼愛了多年的女兒居然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憤怒之下,張東將趙華和王剛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小姣的撫養費17000餘元,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20萬元。
法庭上,張東提交了證人證言、照片等證據,以證明趙華和王剛關系密切。趙華雖承認孩子非張東親生,但堅稱女兒是她被人強暴後生下的,與王剛沒有任何關系。而王剛則稱張東家的私事與他無關,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
2007年11月,原審法院判決趙華賠償張東撫養費11000餘元,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4萬元,但認為要求王剛賠償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宣判後,張東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前不久做出終審判決,將對張東的精神損害賠償提高到10萬元,同時認為因王剛拒絕協助做親子鑒定,舉證不能,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
孩子大了沒有生身之父
2002年,『80後』馬欣在一家酒店做公關工作時結識了某公司董事長劉某。其間,馬欣動了真情,而劉某與她發生關系後卻對其越來越疏遠。後來,馬欣發現自己懷孕,找到劉某希望他承擔責任,劉某未置可否。2003年,馬欣生下女兒小蕊。孩子稍微明白一點事情後,開始跟她要爸爸。馬欣心痛之下將劉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讓劉某去做親子鑒定,判其承擔撫養義務。
而劉某卻稱,他雖然認識馬欣,但雙方沒有發生過性關系,孩子不可能是他的,去做親子鑒定是對他的詆毀。最終,法院以『劉某拒絕做親子鑒定,馬欣舉證不能』為由,判馬欣敗訴。
【法網背後】
主張權益易理順情感難
張東勝訴了,但索賠後,趙華又把他告上法庭,討要小姣的撫養權。因為有前面的判決在先,法院判決小姣的撫養人變更為趙華。但是,在執行時又遇到了困難。已經5歲,上了幼兒園的小姣對張東產生了深厚的感情,認定張東就是自己的爸爸,拒絕任何人把她帶走。面對小姣天真無邪的臉,張東心軟了,他甚至希望什麼都沒有發生過,就這樣由他把小姣帶大……
馬欣敗訴了,她發現自己不但輸了官司,還輸掉了那份自尊。她說,到現在纔意識到,自己意念中的真愛,不過是一個情場老手的游戲。
【業內說法】
同是親子鑒定為何對待不同
上述兩個案件,都需要一個男人去做親子鑒定,為什麼法院的對待不同呢?業內人士分析,原因在於原告的舉證上。
在張東案中,張東舉出一系列證據證明王剛和趙華過從甚密,有發生性關系的可能。而且,張東與趙華曾是夫妻,孩子非張東親生這一事實也有充分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王剛有義務配合做親子鑒定,以證明此事與自己無關。王剛拒絕做親子鑒定,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從而與趙華共同賠償張東的損失。
而在馬欣案中,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她與劉某有親密關系。而她與劉某相識時從事的公關工作很容易讓劉某找到借口。在此情況下,劉某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別人也拿他沒辦法。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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