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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2007年10月,我購買了寶坻區大白莊鎮錦繡香江項目百合園1號樓5門一樓商品房一套,開發商是天津市森島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森島置業公司)。今年9月,我收到森島置業公司的收樓通知書,讓我9月30日前辦理收樓手續。
10月11日,我在驗房的過程中發現了很多問題,一、合同附圖中房型圖入戶門位置在樓道內,材質為高級防盜保溫門,而開發商在沒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就把原入戶門取消,只有一樓與小院連接的陽臺門可以出入。二、經現場了解,2008年開發商無法實現供熱,不符合商品房合同約定第二條規定。三、購房前,開發商展示沙盤標明,地下車庫庫頂與本人所購房屋室外地坪基本齊平。可現場實際情況是,車庫庫頂高出本人所購房屋室外地坪1米左右。
本人就開發商擅自更改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取消樓道入戶門問題,依照合同向開發商提出書面退房申請,可開發商不同意退房。我於10月25日再一次同開發商進行溝通,但還是沒有結果。陳先生
開發商堅持不給退房
本報記者接到陳先生反映問題的來信後,聯系到了森島置業公司。該公司表示,他們公司在房屋驗收合格後,通知業主收樓符合合同約定,因此,他們公司不認可業主提出的退房理由,並已經書面告知不予退房。但他們公司仍願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後仍不能解決,他們公司希望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解決糾紛。
對於陳先生提出的幾個問題,森島置業公司未做出任何解釋。
業主認為開發商理由荒謬
針對開發商的這一答復,陳先生對記者說,他接到了開發商的《不同意退房的通知書》,開發商希望他對入戶門的變化給予諒解,說該變化是基於小區整體環境更加美觀、協調和業主生活更加舒適、便利而調整的。如有異議,開發商同意為其小院兒入戶門免費安裝防盜門,至於其它問題,並不違反合同約定。因此,開發商不同意退房請求,如仍有異議,可與開發商另行協商,或按合同約定的渠道解決。
對於開發商的這一說法,陳先生非常不解地說:『原合同設計的入戶門在樓道裡,它的存在怎麼會影響到小區的整體美觀呢?把樓道裡的門變成牆,會讓小區整體環境更加美觀、協調嗎?樓裡沒有入戶門,業主會感到更加舒適、便利嗎?』
開發商違約業主有權要求退房
就此事,記者采訪了天津秋水律師事務所的劉鎮亞律師。他表示,陳先生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後,發現現房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型設計不符。在此期間,陳先生從未接到開發商變更設計的通知,此後開發商未能提出規劃部門批准規劃變更手續以及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的手續。因此,開發商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未按約定的房型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該管理辦法中規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管理辦法還規定: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看來,開發商的行為破壞了約定的房屋結構型式和戶型設計,破壞了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給買受人帶來極大不便,並非開發商所稱『這種變化是基於小區整體環境更加美觀、協調和買受人生活更加舒適、便利』。
劉律師認為,開發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陳先生有權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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