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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對夫妻拉皮條,強迫少女賣淫的同時,還逼她們喊自己爸媽。近日,亳州中院對該起涉嫌組織賣淫的案件進行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梅、王平安夫婦犯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
強迫賣淫還要求喊『爸媽』
2002年至2007年間,王梅、王平安以亳州某酒業招工的名義,先後從亳州市譙城區、河南省博愛縣將阿美等17名少女,騙至其居住的亳州市譙城區站譙旅社及譙陵新村家中。
王梅指使被告人李保陽毆打被害人李娟等人,並強迫她們賣淫。同時組織梅子、王橋、王平在亳州市譙城區馬車社附近賣淫。據了解,王梅、王平安采取利誘、威脅、毆打等手段組織、強迫上述婦女每天在亳州市譙城區馬車社一帶胡同內的旅社及賓館內進行賣淫活動,同時還規定被害人一律稱呼二人『爸爸』、『媽媽』,每天總共必須完成20人次至30人次的賣淫任務,每人次收取30元至100元不等的嫖資,對完不成任務的被害人則采取『守夜』、辱罵等懲罰措施。
『爸媽』手下養了一幫打手據檢方調查,賣淫所得均歸王梅、王平安所有,王梅、王平安每月付給各被害人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工資』。此外,被告人李保陽、李保鵬、郭磊、曹徽、孫朋等人在王梅、王平安的僱用、指使和安排下,負責每天帶被害人到亳州市譙城區馬車社一帶賣淫、看管被害人、通風報信、代收嫖資等,積極協助組織賣淫;同時對不願意賣淫、不積極賣淫或逃跑的被害人,在王梅、王平安的指使下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賣淫,其中李保陽是主要打手。
被告人王艷婷明知王梅、王平安組織賣淫的情況下,受王梅的指使,對新到王梅家的部分被害人做處女檢查,以便使王梅收取高額的費用。
犯組織賣淫罪被嚴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梅、王平安以營利為目的,采取招募、引誘、強迫、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有強迫不滿14周歲幼女賣淫、強奸後迫使賣淫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李保陽、李保鵬、郭磊、曹徽、孫朋、王艷婷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且情節嚴重。依據相關法律,對王梅、王平安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對李保陽、李保鵬等人作出有罪判決,判處他們三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三到五萬元不等的罰金。(文中被害人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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