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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11月底,幾乎所有主流媒體均報道了“兩高出臺關於治理商業賄賂司法解釋”的消息,引起讀者關注。這部填補歷史空白的司法解釋,有利於根治這一社會頑疾。讀者劉先生髮現,這部司法解釋出臺的時間距春節很近,“這部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兩高的司法解釋是‘拿春節送禮開刀’嗎?”事實是否如劉先生的猜測呢?近日,記者在聽取天津工業大學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先生關於反腐的講座時獲得了部分答案。此後,張智輝先生接受了本報的專訪,就商業賄賂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很多人就是過節把自己過進去的
記者:中國是“人情社會”,一年一度的傳統節日——春節臨近,請客送禮在所難免。請問,這部司法解釋在春節前出臺,是否如讀者所說,是對春節送禮行爲的一種警示呢?
張智輝:跟春節沒有關係。我國司法機關開展專項治理商業賄賂的活動已經有兩年多時間了,這次“兩高”之所以出臺這部司法解釋,是爲了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某些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不夠具體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指導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正確適用法律,而不是要“管”人們在春節期間的活動。
記者:雖然在理論上講是這樣的,但是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在客觀上會不會起到約束一部分人的春節行爲的作用呢?
張智輝:從案件上看,很多商業賄賂行爲都是發生在傳統節日之前。有些人彼此之間平時有很多交往,特別是一些做工程、做生意的,平時沒什麼表示,快過節了,就以過節的名義向對方表示表示。有些“表示”額度很大,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對於節日期間的人情往來,不可能絕對禁止,小件禮物也符合中國的民間習俗。但是,如果量大了、貴重了(比如超過1萬元),並且一旦與一方利用職權給另一方謀利益聯繫起來,就構成犯罪了。這個標準,有時是累計的,這個3000元,那個5000元,加起來就夠了。很多人就是過個節把自己“過進去”的。
收禮行爲都構成犯罪嗎?
記者:是不是收禮的數額夠了,就構成犯罪了呢?
張智輝:不是。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符合者構成,不符合就不構成,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受賄罪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主體要件,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或者特定關係的人;二是爲對方謀取利益,民間叫爲人辦事,打算辦事、承諾辦事或已經辦過事都算;三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辦事,也包括利用身份形成的關係爲對方辦事;四是收取了他人的財物,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對方謀取了利益,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親自收取財物還是他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取了財物,都可以構成受賄罪。此外,刑法中還有一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是如果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並且收取了他人的財物,就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現在,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醫務人員,學校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教師等人,如果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採購活動中,或者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的採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也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買賣”面子可能觸犯刑律
記者:您說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身份關係給人辦事,收取財物的,也可能構成受賄罪。這個“利用身份形成的關係”是不是指人們常說的面子?在中國,買領導面子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了,這一“買”一“賣”,也有可能構成犯罪嗎?
張智輝:我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這種情況就可能包括如你所說的“面子”。一個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而是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力,來爲別人辦事,並從中收取財物,構成犯罪的,在法學理論上叫作“斡旋受賄罪”。這種情況,在目前的立法上,是作爲受賄罪的一種特殊情形,按照受賄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準備把這種情況作爲一個獨立的罪名來規定,並設定了獨立的法定刑。
在這裏,要注意一個界限,一定是某個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和給他辦事的人的職務之間存在一種制約關係。這種情況下,人家肯定會想:“上邊發話了,要是不辦,萬一以後穿小鞋可怎麼辦?”於是,不管是不是合法就辦了。如果雙方之間沒有這種制約關係,就不構成犯罪。
商業賄賂不是法律用語
記者:現在請您解讀一下,商業賄賂是個什麼概念,包括哪些罪名?
張智輝:商業賄賂不是法律用語,在法律上也沒有商業賄賂這個罪名。它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與商品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賄賂犯罪。它在法律上包括8個罪名,其中6個是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中的罪名,包括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向單位行賄罪。還有兩個是刑法分則第3章規定的罪名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所有這8個罪名,都包括在兩高關於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說,商業賄賂目前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了。
“性賄賂”未列入相關法律規定
記者:以前關於這個司法解釋的報道中,提到了“財產性利益”這個名詞。請問,利用晉職招工、提供女色等非財產利益進行賄賂是不是就不算犯罪呢?
張智輝:從理論上講,這些行爲也應該算是犯罪,但直到目前,還沒有把這些情況列入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類人”可能成受賄罪主體
記者:關於這個司法解釋,媒體報道最多的就是醫生、教師吃回扣可能涉嫌犯罪。請問,以前的立法當中,沒有把這兩種人列爲賄賂犯罪的主體嗎?
張智輝:對於醫生、教師是否可爲賄賂犯罪的主體,過去一直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爲,他們是國有單位的人,應該把他們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對待。還有一種觀點認爲,他們沒有行政權力,不能作爲賄賂犯罪的主體。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醫生、教師不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對待,如果他們有受賄行爲,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對待。
還有“第三類人”,他們既沒有行政權力,也不是醫生、教師,但他們接觸公共財物,從事管理工作,也有可能受賄,這種也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比如醫院、學校搞採購而沒有行政職務的人員,都有可能成爲這“第三類人”。
爲正當利益送禮不算行賄
記者:最近,有些媒體在相關報道中,提到了“不正當利益”這個詞。有讀者問,什麼是不正當利益?如果給人送禮,爲的是自己的正當利益,還算不算犯罪?比如,有孩子的人,過節了,給老師送點禮;家中有病人住院,給醫生送點禮,這些能算犯罪嗎?
張智輝:如果送禮人爲的是正當利益,就不算行賄。但是,對於受賄的人就沒有正當與不正當之分。不管該辦的、不該辦的,好的、壞的,只要是收受了他人的財物並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人辦事了,都算受賄。這一點,在法律上並不對等。但是,在這個司法解釋裏,說的是醫生、教師借職務之便收受銷售者的回扣,這裏指的是一種商業領域裏的事,至於醫生收患者的紅包、老師收學生的禮物,還沒有納入到這個司法解釋裏面來。
另外,檢察機關在辦案的時候,對於犯罪嫌疑人收受的錢財,要一筆一筆地搞清楚,哪一筆算受賄,哪一筆不算,都有嚴格規定。有時候,老百姓不理解,爲什麼有的人收了那麼多錢財,最後認定的數額卻沒有那麼多呢?就是這個問題。比如,在民間,借婚喪嫁娶的名義大擺宴席,收受禮金的行爲並不鮮見。在這裏,有的人是爲了求主人給辦事送的禮,主人收了,可能就構成受賄,但還有很多人也不需要主人給辦什麼事,只是礙於“面子”或者爲了討好去送禮,這些錢,可能就不構成受賄罪。至於其敗壞社會風氣甚至違紀的行爲,只能由紀檢監察部門來約束了。
治理賄賂關鍵要卡住送禮風
記者:送禮之風盛行有其內在的原因。比如在大的社會環境面前,一些本來很正常的事,有的人不送禮就嘀咕,心裏就不踏實。其實,未必人人都願意花錢送禮。你對此怎麼看?
張智輝:我一直在呼籲,治理賄賂必須從治理行賄入手。比如,香港的公務員條例就有相關規定,公務員之間禮尚往來不許超過200元,給公務員送禮也同樣,超過這個數字就予以沒收,這一點就很好。只有把送禮之風卡住,才能從根本上治理受賄氾濫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