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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新疆一消費者喝了一口『康師傅礦物質水』,被灼傷了嘴的事件經《新疆法制報》報道後,迅速被各大媒體及網絡轉載,成了所謂康師傅『水源門』事件後的一個『質量門』事件,康師傅產品質量亦成了公眾關注的目標。日前,記者看到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水民—初字第1804號》,從而了解了事件的結局。
這名消費者的確在喝了用康師傅礦物質水瓶盛放的液體後,口腔被灼傷。事後,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被告冷飲攤點的經營者,與第二被告新疆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康師傅的下屬公司)賠禮道歉,支付醫療費700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康師傅在庭審時的辯論中表示:康師傅整個生產過程都有嚴格的控制程序和標准,不可能生產出具有腐蝕性的產品。市場上常有假冒康師傅制造的偽劣產品在侵害消費都的權益,從本案產品內裝液體具有濃烈香蕉水氣味以及原告口腔灼傷等因素判斷,如此損害消費者健康的產品絕對不是該方生產的;原告飲用的瓶裝水在其開啟前是否就已經開啟不能確認;據了解,華凌商貿城內工作人員經常使用已廢棄空瓶盛裝香蕉水和油漆。康師傅據此認定原告飲用的液體不是康師傅生產的礦物質水。康師傅並提供了各類檢驗報告及工藝流程圖等相關文件。
烏魯木齊市磨溝區人民法院經過庭審,查明原告(消費者)購買的『飲用水』與康師傅瓶裝水在瓶中的水位不一樣,且查明第一被告(攤販經營者)銷售給原告的『飲用水』,與其提交法庭的康師傅供貨之飲用水標簽上生產地址不一致,據此做出判決。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水民—初字第1804號》判決書認定:『被告(攤販經營者)對原告因該事件上遭受的相關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頂津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頂津公司的辯稱合理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一、被告(攤販經營者)賠償原告醫療費150元;二、被告(攤販經營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據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判決書已生效,並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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