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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交管局了解到,經市政府批准,本市關於具體劃分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的《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准》,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列舉的交通參與者的170餘種交通行為,以分數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行為人的過錯進行量化,按10分、6分、3分三個檔次,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明確的責任劃分。
該標准規定:一方當事人具有本標准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引發交通事故過錯的,具有本標准情形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具有本標准情形的,按計算分值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大的負主要責任,分值小的負次要責任,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具有同一檔次分值,或各方當事人分值相差在10個百分點內的,負同等責任。該標准還規定,對未造成人身傷亡、車輛碰損單車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現場快速處理。
據介紹,該標准適用原則有三點: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應在事實基本清楚、相關證據基本查明當事人有過錯且過錯與交通事故後果具有因果關系的基礎上;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為,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不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尊重交通參與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權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權、優先通行權的,為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的首要因素。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交管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不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遇有該標准沒列舉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交管部門專門機構集體研究,可不適用該標准確認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該標准實施前已認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的,不適用該標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適用該標准確認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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