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日前刊發的《十元年費成『感謝金』》在讀者中引起反響,記者為此又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原來是郭大爺在銀行卡掛失後沒有注銷,造成每年還要交十元錢年費。而銀行沒有履行告知客戶掛失後還要親自辦理注銷手續的義務。
據介紹,郭大爺對『十元年費』不解是因為和存折相對應的銀行卡因丟失在2002年時已辦理了掛失手續。記者針對『十元年費』的屬性進行進一步調查,工商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儲戶的銀行卡一旦丟失本人應立即帶身份證到開戶行辦理掛失手續,並在7日後再到銀行辦理補卡或注銷卡的手續。郭大爺丟失銀行卡後只辦理了掛失手續而未辦理注銷手續,纔導致已掛失的卡繼續被收取年費。
在2002年郭大爺的銀行卡丟失後,已申請掛失,但銀行卻只告知卡丟了存折可以繼續使用,卻沒有履行告知掛失後要客戶親自辦理注銷手續的義務,致使郭大爺長達幾年都認為卡已經被注銷。銀行因自己的失誤還要客戶『買單』收取十元年費,對此,泓毅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曉新認為銀行的做法是不妥的。馬曉新認為,後來在郭大爺與銀行的交涉中,銀行意識到十元年費不該收取,那麼應該履行正當的手續,而不是從工作人員口袋裡隨便拿出10元解決問題。這是一種侵犯客戶知情權的表現,同時嚴重違反行業操守。十元錢數額不大,卻能反映出銀行的管理還需要完善,否則類似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會發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